法規名稱: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所置技正、課長、獸醫師、檢驗員、課員、技士、技佐。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檢疫業務之技正、課長、獸醫師、檢驗員、技士、技佐
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
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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