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9742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自104年5月1 5日施行(原名稱:苗栗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法規體系: / 苗栗縣 / 農業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1月28日苗栗縣政府八十九府祕法字第8900009053號令訂定 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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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89年6月28日苗栗縣政府八十九府行法字第8900051145號令修正 發布第4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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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0年7月18日苗栗縣政府九十府行法字第9000064299號令修正發 布第 3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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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9月20日苗栗縣政府九十四府行法字第0940107595號令修正 發布第 3條、第4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條文;並刪除第5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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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60076787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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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7年9月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132422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 6條及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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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00187202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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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20265072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自102年12月2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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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苗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40097420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條文,自104年5月1 5日施行(原名稱:苗栗縣動物防疫所組織規程)

法規異動

修正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以下簡稱本所),隸屬於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依法辦理本縣動物保護收容及防檢疫業務。
本規程所稱動物,不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防疫檢疫課:掌理經濟動物及水生生物疾病防治、輸出入動物追蹤檢
    疫、斃死畜禽化製及查核輔導、動物性原料產品檢驗、動物用藥品管
    理、獸醫行政管理、肉品市場及動物屠宰場衛生檢查、一般行政事務
    等事項。
二、保護收容課:掌理動物福利、動物保護、動物緊急救援醫療照護、動
    物管制及收容管理、野生動物疾病防治、動物醫院查核管理、實驗動
    物查核管理、寵物飼料管理、寵物疾病防治及管理、寵物業管理等事
    項。

本所置技正、課長、獸醫師、檢驗員、課員、技士、技佐。
前項辦理動物防疫檢疫業務之技正、課長、獸醫師、檢驗員、技士、技佐
均由具獸醫師資格者任之。但本規程施行前已進用之現職具獸醫佐資格者
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人事處派兼,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由本所遴薦人員送本府主計處派兼,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技正及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