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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及畜禽查估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份不予補償。 農作改良物因管理不善致使生育不良、樹勢衰弱及病蟲害、雜草滋生者 得降低一級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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