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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
  及畜禽之查估補償,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
  及其他各種農作物;水產養殖物包括鹹水、淡水養殖物及其他水產養殖
  物;畜禽包括家畜、家禽類及其他畜禽類。

  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一)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
          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二)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若經濟栽培
          所必須者,仍予補償。但其最高增加補償限額不得超過單位面
          積栽培限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觀賞花木:
    (一)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
          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
          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二)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面積。
    (三)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二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
          於徵收公告前二年至四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一)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
          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二)有利用價值者,按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
          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林作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
  ,如附表一。

  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
  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
  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之數量核計補償費,其超過部份不予補
  償,惟未列補償之農作物地主可於期限內取回。

  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
  起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其以接穗經嫁接方式種植者,除依接穗之年生衡量外,應視樹冠面積之
  大小估算。但生育不良或超齡移植致其樹冠不合常態者,得降低標準查
  估之。

  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份不予補償。
  農作改良物因管理不善致使生育不良、樹勢衰弱及病蟲害、雜草滋生者
  得降低一級補償標準。

  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
  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
  償。
  前項但書超過部分,如經本府認定其為正常種植者,仍予補償。但其最
  高補償限額不得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之百分之二十。

  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
  權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本府得依當地之情
  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
  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水產養殖物之種類、數量、養殖面積、養殖制度及補償單價,如附表二
  。

  畜禽之種類、數量、大小及補償單價,如附表三。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