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徵收土地農作改良物、水產養殖物
及畜禽之查估補償,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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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
及其他各種農作物;水產養殖物包括鹹水、淡水養殖物及其他水產養殖
物;畜禽包括家畜、家禽類及其他畜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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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一)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
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二)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若經濟栽培
所必須者,仍予補償。但其最高增加補償限額不得超過單位面
積栽培限量之百分之二十)。
二、觀賞花木:
(一)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
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
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二)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面積。
(三)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二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
於徵收公告前二年至四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一)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
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二)有利用價值者,按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要
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林作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價
,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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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所
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積,
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之數量核計補償費,其超過部份不予補
償,惟未列補償之農作物地主可於期限內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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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時
起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之。
其以接穗經嫁接方式種植者,除依接穗之年生衡量外,應視樹冠面積之
大小估算。但生育不良或超齡移植致其樹冠不合常態者,得降低標準查
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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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份不予補償。
農作改良物因管理不善致使生育不良、樹勢衰弱及病蟲害、雜草滋生者
得降低一級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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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
位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
償。
前項但書超過部分,如經本府認定其為正常種植者,仍予補償。但其最
高補償限額不得超過單位面積栽培限量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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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
權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於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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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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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本府得依當地之情
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
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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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產養殖物之種類、數量、養殖面積、養殖制度及補償單價,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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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之種類、數量、大小及補償單價,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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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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