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之查估應由本府地政處會同有關機關、工程主辦機關、需用土地人 及轄區地政事務所派員會查,必要時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派員會 查,並於查估表上共同認章。如所有權人堅不認章、不配合時得由會查 人員共同認定。 對於前項查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提出異議者,由會查人員參照 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之有關文書資料或圖表等查證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