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建物之查估應由本府地政處會同有關機關、工程主辦機關、需用土地人
  及轄區地政事務所派員會查,必要時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派員會
  查,並於查估表上共同認章。如所有權人堅不認章、不配合時得由會查
  人員共同認定。
  對於前項查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二條提出異議者,由會查人員參照
  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之有關文書資料或圖表等查證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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