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權轉讓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12日

條文關聯

  受讓人自收受取得使用資格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簽訂契約後,攤
  (鋪)位轉讓始可生效;未於期限內簽訂契約者,其轉讓許可失其效力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