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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苗栗縣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公共飲食場所四周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不得有塵土飛揚。 二、排水系統應經常清理,保持暢通,不得有異味。 三、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並有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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