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申請審查核發設立登記證
: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演職員名冊。
四、演藝團體組織概況表。
五、訓練演出計畫書。
六、財產目錄(設備清冊含名稱、種類、數量)。
七、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八、經費來源(資本額)及存款證明文件。
九、團址證明文件(附最近一期稅單),非負責人所有,須附六個月以上
租賃契約書。
前項演藝團體登記後,若有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向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申
請變更登記。
依第一項規定發給登記證遺失時,應向本府國際文化觀光局申請補發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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