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 、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暨其他財物之保管事務,均應由縣庫代理機關 辦理之。 前項各機關係指本府總預算內列有單位預算之機關、學校暨其所屬分支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