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收益及處分收入,應解繳市庫,並列入本市地方總預算處理。
  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收益或處分時
  ,應依各該事業機構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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