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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市有財產收益及處分收入,應解繳市庫,並列入本市地方總預算處理。 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在使用期間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收益或處分時 ,應依各該事業機構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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