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得申請使用各校場所之時間如左:
  一、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間七時
      至十時。
  二、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晚間七時至十時。
  除有特殊情形經各校同意者外晚間使用不得超過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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