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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得申請使用各校場所之時間如左: 一、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間七時 至十時。 二、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晚間七時至十時。 除有特殊情形經各校同意者外晚間使用不得超過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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