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實驗學校其教師、職員及工友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主任:各處、室置主任一人,均由教師兼任。
二、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均由教師兼任。
三、教師:國小部每班置教師一‧五人為原則,幼稚園部每班置教師二
人為原則,並依組織編制需要配置教師。
四、幹事:(含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管理員等,不
含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七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至三人;七十三
班以上者,置三人至五人。
五、護士或護理師:未達四十班者,置一人;四十班以上者,置二人。
護士或護理師之進用,其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具有護理
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
六、營養師:學校供應膳食,四十班以上者,置營養師一人。
七、人事人員之設置,依人事人員設置標準辦理。
八、主計人員:依主計單位設置有關規定辦理。
九、工友:十二班以下者,置工友一人;十三班至三十六班者,置工友
二人;三十七班至六十班者,置工友三人;六十一班至七十二班者
,置工友四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工友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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