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本府工務局認定為違章建築物,已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者
  ,得暫不依本市違章拆除規定程序辦理。但經本府工務局認定為實質違
  章建築物或申請被駁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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