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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違章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經本府工務局認定為違章建築物,已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補辦建築執照者 ,得暫不依本市違章拆除規定程序辦理。但經本府工務局認定為實質違 章建築物或申請被駁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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