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使用許可:
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環境安寧。
三、違反使用計畫書。
四、無正當理由擅自將場地供他人使用。
五、有毀損場地、設施、設備、影響環境衛生或其他情節重大情事,經文
化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前項使用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申請人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按未使用日數
比例退還,保證金不予退還。
〔立法理由〕 一、使用場地應予撤銷或廢止使用許可之事由及後續處理方式。
二、依法務部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法制字第一0八0二五00五九0號
函意旨,有關地方自治法規所定之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如屬行政管
制措施,未涉及住民權利義務者,以自治規則訂定尚無不可。有關申
請人使用場地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其他不宜繼續使用之事由者,
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使用許可,係屬主管機關對於場地管理之行政措
施,未涉及住民權利義務,併予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