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其金額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並參酌市場行情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並不得低於土地查估市價百分之一。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按地上權存續期間擇定土地市價適當成數
    查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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