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其金額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並參酌市場行情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並不得低於土地查估市價百分之一。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按地上權存續期間擇定土地市價適當成數 查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