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共營業場所應於保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將續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險單影本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保險內容時,應於一個月內將變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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