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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公共營業場所應於保險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將續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險單影本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保險內容時,應於一個月內將變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影本送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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