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中市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支援實施要領:
  一、本市遭受災害時,本局依據所屬之災害情況報告,經研判認為本市
      任務隊團力量不足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即依規定向省警務處民
      防指揮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本局得直接向臺中、彰化
      、南投各縣警察局,或協定之軍事單位申請支援,事後向省警務處
      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報備。
  三、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接獲上級支援命令,或臺中、彰化、南投各縣請
      求支援時,應即遵循研判報經局長核定調派民防任務隊團實施支援
      。
  四、本市民防隊團受命實施支援時,如僅一個隊(團)
      ,則由其隊(團)長擔任領隊,如有二個以上隊(團)同赴一地支
      援,則由本局指定其中一個隊(團)長負責統一領隊。
  五、支援任務完畢,應即將支援經過情形檢討依層次報告。
  六、支援申請與命令內容,以公務電話紀錄方式行之。七、支援申請與
  處理之通信,依既有警察及防情通信系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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