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實施要領:
一、本市遭受災害時,本局依據所屬之災害情況報告,經研判認為本市
任務隊團力量不足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即依規定向省警務處民
防指揮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本局得直接向臺中、彰化
、南投各縣警察局,或協定之軍事單位申請支援,事後向省警務處
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報備。
三、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接獲上級支援命令,或臺中、彰化、南投各縣請
求支援時,應即遵循研判報經局長核定調派民防任務隊團實施支援
。
四、本市民防隊團受命實施支援時,如僅一個隊(團)
,則由其隊(團)長擔任領隊,如有二個以上隊(團)同赴一地支
援,則由本局指定其中一個隊(團)長負責統一領隊。
五、支援任務完畢,應即將支援經過情形檢討依層次報告。
六、支援申請與命令內容,以公務電話紀錄方式行之。七、支援申請與
處理之通信,依既有警察及防情通信系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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