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置至保管場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隨車執行之警察人員簽發移置事由通知單交付保管場管理人員,據
以收繳移置費及保管費。
二、違規停置車輛者,由隨車執行之警察人員舉發,填製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交管理人員轉交車主。
三、保管逾三日無人認領之車輛,管理人員應報請警察局查明車主,通
知其限期領回;逾期未領回或查無車主之車輛者,應註明車種、廠
牌及引擎號碼等,報請警察局公告招領;經公告招領三個月,無人
領回者,依法處理;其處理經拍賣者,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
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四、涉及刑案車輛通知警察局刑警隊或地區警察分局依法處理;查為贓
車者,依法發還車主。
五、保管場應備登記簿冊記錄車輛種類、移置拖吊地點、保管時間、應
繳費用及領車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並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
,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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