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調解行政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遴聘調解委員會委員時,除應符合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具有
  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及第三條之一、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者遴聘之:
  一、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二、如前款人士確難羅致時,得就國民學校畢業,曾任民選首長、民意
      代表、村里長、各類依法組織之調解委員會委員、鄉鎮市率地租佃
      委員會委員、任委任職以上公務人員等三年以上者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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