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完竣並檢送下列文件報本府核定後,
  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始得啟
  用營運、販售墓基及塔位;未經核定啟用者,不得營運、販售墓基或塔
  位。
  一、設備來源證明。
  二、完工證明。
  三、照片。
  四、納骨櫃位需有耐燃三級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證明。
  六、耐震證明。
  七、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
  八、設施配置圖。
  九、營運計畫。
  十、收費標準。
  十一、使用管理辦法。
  十二、其他依法應具備資料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證明文件應由登記有案專業法人或學術機關(構)
  認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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