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擴充、增建、改建殯葬設施完竣並檢送下列文件報本府核定後,
將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公告,始得啟
用營運、販售墓基及塔位;未經核定啟用者,不得營運、販售墓基或塔
位。
一、設備來源證明。
二、完工證明。
三、照片。
四、納骨櫃位需有耐燃三級以上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證明。
六、耐震證明。
七、殯葬設施名稱、地點、所屬區域及設置者之名稱或姓名。
八、設施配置圖。
九、營運計畫。
十、收費標準。
十一、使用管理辦法。
十二、其他依法應具備資料文件。
前項第四款及第六款證明文件應由登記有案專業法人或學術機關(構)
認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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