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
二、擬聘教職員履歷表(應檢具學經歷及身分證影本)。
三、設班基金存款證明文件。
四、設立人代表就前款基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訂定應取得本府核准函始得
取消動用限制之約定書。
五、班舍使用權證明書(如係租賃,租期須在二年以上)。
六、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及其他教學用品)
。
前項第三款之基金,於補習班核准立案後,應以補習班名義專戶儲存金
融機構,作為日後改善教學及設備之用,非經本府核准,不得動用。經
本府核准動用後,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並檢附新存款證明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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