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得置下列人員:
一、秘書、主任、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書記。
二、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
前項秘書、主任、組長,由校長就專任教師聘兼之,有關營養師、護理人
員之員額配置,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圖書館主任由專業人員擔任,必
要時得就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教師聘兼。但總務處之組長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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