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選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 席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之。 評選會之決議應有代表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出席,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評選會委員於評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選會議 決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