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評選會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出
  席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之。
  評選會之決議應有代表總數二分之ㄧ以上出席,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
  評選會委員於評選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選會議
  決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