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
、請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內容及園長人選,應予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
利益迴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
為其實習輔導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四、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選小組討論審議。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本府或鄉
(鎮、市)公所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之園長遴選得委由本府併同辦理,並依本府
遴選小組遴選結果聘任。
本府與本縣鄉(鎮、市)公所得聯合辦理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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