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得依委員專長設置下列小組,辦理各類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
  會議及輔導相關申訴協調案件事宜,並提報本會備查。
  各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派員兼任,負責各組事務推展與執行:
  一、身心障礙鑑定評量組。
  二、身心障礙就學輔導組。
  三、資賦優異鑑定及就學輔導組。
  四、特殊教育工作績效評鑑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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