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府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審核認定程序如下:
一、申請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入戶、中低收
    入戶申請表等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相關文件後,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法第五條及民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列計申請者
    家庭人口,協助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後交由村(里)幹事按戶實地調
    查,並完成社會福利資訊系統初審作業後,再陳報本府辦理複審(如
    應備妥之文件不齊或不實,本府將駁回申請)。
三、鄉(鎮、市)公所及本府辦理調查及審核人員除依本法規定計算戶內
    應列計人口、家庭總收入及財產外,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據實審核
    認定,以落實社會救助之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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