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租借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良善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中心各項設施者。
  五、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與原申請時間牴觸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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