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督導作業如下: 一、所有照顧者應納入本府居家服務工作之督導對象。本督導費用準用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照顧服務(居家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照顧品質,並增進照顧者之社會 適應。 三、督導人員應評量照顧品質,並每月至少訪視一次,如發現照顧者服 務技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督導人員宜協助輔導改善,經輔導仍 未改善者,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本府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