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辦單位為本府社
  會處。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規定之資格者,得檢附下列文
  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調查表。
  二、郵局存摺之封面影印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等相關證明。
  四、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
      以上(即六十分以下)之證明文件及醫院診斷書。
  五、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之正反面影印本及最近三個月戶籍
      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申請本津貼之照顧者或接受調查之家屬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
  確認資料屬實。非親自申領者,應提出委託書表件以供審核。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證明之。
  前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列於附表。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如文件不齊應通知限期補正,並以完
  成補正之日為申請日,逾期未補正者,申請資料檢還申請人。
  各鄉(鎮、市)公所應儘速辦理調查,於初審完竣報經本府,由本府委
  託相關社福團體到實地進行訪視及評估作業。

  本辦法補助原則如下:
  一、照顧者以請領一位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限。
  二、領取本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
      護費用補助暨政府提供之其他看護費用補助。

  本辦法督導作業如下:
  一、所有照顧者應納入本府居家服務工作之督導對象。本督導費用準用
      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之照顧服務(居家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二、辦理照顧者相關教育訓練,以提升照顧品質,並增進照顧者之社會
      適應。
  三、督導人員應評量照顧品質,並每月至少訪視一次,如發現照顧者服
      務技能不符照顧應有品質時,督導人員宜協助輔導改善,經輔導仍
      未改善者,應通知本府停止補助,本府得改以居家服務等方式服務
      。

  本辦法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案件由各鄉(鎮、市)公所完成調查及初審,經本府審核通過
      後,自申請日之次月起開始發給本津貼。
  二、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為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整
      。

  請領本津貼之原因消失時,照顧者、督導人員或相關人員應於十五日內
  主動通報本府,本府應停止補助。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本津貼者或前項原因消滅後所領得之津貼,由本
  府通知本人或其繼承人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
  本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之規定辦
  理。

  本津貼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