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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建築物設備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 )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 繳交本府專戶。 前項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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