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建築物設備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 7月20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09601403280號令修正公布 第 3條、第 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或所
  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十
      五公尺者;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地區,其寬度、深度及面積
      以扣除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後之寬度、深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在七輛
      以下者。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四、其他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查認為適合以
      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者。

  申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
  )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
  繳交本府專戶。
  前項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