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或所
有權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且其寬度或深度任一邊未達十
五公尺者;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地區,其寬度、深度及面積
以扣除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後之寬度、深度及面積為準。
二、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之法定停車空間在七輛
以下者。
三、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四、其他經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查認為適合以
繳納代金方式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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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
)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
繳交本府專戶。
前項代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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