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文化局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場地、設備或器材者,應繳納場地維護費、設備、器材使用費
;其收費基準,由文化局另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