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請時應檢齊左列各項證件於規定期限內陳由所屬學校彙轉本府辦 理,個別申請不受理: 一、已填妥資料之申請書一人份(表式附後)。 二、原肄業學校前學期成績證明書。 三、居所在地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書。(另附有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證 明者,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