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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市公寓大廈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二萬元,當 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已用罄,當年度則不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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