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空間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管理空間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逾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一,且不
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但依比例計算未達十平方公尺者,得為十平方公尺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