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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縣村(里)民大會實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村(里)民大會由各村(里)分別召開。但村(里)密集或地域遼闊、 村落星散、交通不便村(里),得斟酌實際情形,報經各該鄉(鎮、市 )公所核准後聯合或分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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