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7日

條文關聯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安置學生數,於幼稚園及托兒所至多為八人,於
  國小階段至多為十人,於國中階段至多為十二人,於高級中學階段至多
  為十五人。未達安置上限之半數者,該班特教教師必須服務校內安置於
  普通班之需特殊教育學生,與普通班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或至其他學校
  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或至嘉義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間接式服務。
  分散式資源班不分階段,每班最高安置學生數為三十人,未達十五人者
  ,該班特教教師必須服務校內安置於普通班之需特殊教育學生,與普通
  班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或至其他學校提供特殊教育服務,或至嘉義縣特
  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間接式服務。
  巡迴輔導班不分階段,每班最高服務學生數為四十人,未達二十人者,
  該班特教教師必須服務校內安置於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之需特殊教育學生
  ,或與普通班教師進行協同教學,或至嘉義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提供間
  接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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