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標準: 一、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申請日之當月 補助,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補助。 二、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由本府按季撥付各鄉(鎮、市)公 所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