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辦理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補助標準:
  一、申請案件係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申請日之當月
      補助,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補助。
  二、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五千元,由本府按季撥付各鄉(鎮、市)公
      所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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