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者,而無家屬收埋或家屬無能力或不願收埋者,
      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收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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