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者,而無家屬收埋或家屬無能力或不願收埋者, 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予以收埋。 三、未查明姓名、身分者,通知當地鄉鎮市公所收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