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寬頻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寬頻管道使用以寬頻管道中佈設之子管為單位,每個寬頻手孔內之纜
線應標示業者名稱及電話或識別符號。
二、寬頻管道使用不得分租、轉租或讓與使用管道權利。
三、使用期間因公共工程需要,本府得於一個月前通知使用業者配合纜線
及其接續設施之拆遷作業。但有急迫情形,不能於一個月前通知者,
得要求其立即配合拆遷。
四、纜線之附屬設備(如光電轉換器等)非經本府同意不得置入。
未依前項規定配合拆遷者,本府得逕予拆除,所生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
或由履約保證金及未到期之租金中扣抵。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本府不能再提供佈設或使用業者不續用時,應扣除抵
償費用後,退還剩餘保證金及未到期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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