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體育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因特殊事由必需使用體育場所時,須於核准使用七日前通知申
  請人改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申請
  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各項費用減半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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