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因特殊事由必需使用體育場所時,須於核准使用七日前通知申 請人改期,無法改期時,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申請人因故必須改期或終止使用場地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七日前申請 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各項費用減半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