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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議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議員之辭職,應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本會時,即行生效 。 本會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函報行政院備查,並函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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