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
  及營業種類。如需添置設備,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市場處同
  意後始得添置。
  前項添置之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回復原狀,經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
  ,市場處得代為拆除,其拆除費用,由原使用人負擔。如有損毀原設備
  情事,使用人及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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