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南市市場處
(以下簡稱市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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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應按下列各款零售物品分類分區劃定攤(
鋪)位營業,並編列號數及裝訂牌號。但市場內面向市街之鋪位,不在
此限:
一、農產品類:青果、蔬菜、花卉、水產、禽畜肉及其加工品。
二、百貨類: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鐘錶、資訊電器、日用
百貨及貴金屬。
三、飲食類:各種餐飲。
四、其他類:其他經市場處核准得進入市場營業之物品。
市場處得視各市場經營特性,個別規範營業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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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
及營業種類。如需添置設備,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市場處同
意後始得添置。
前項添置之設備於契約終止時,應即回復原狀,經限期拆除而未拆除者
,市場處得代為拆除,其拆除費用,由原使用人負擔。如有損毀原設備
情事,使用人及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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