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者:
(一)進行急診診療及蒐證時,其補助項目包含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
其他必要之醫療費用(如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等健保不給付之
費用),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二)住院者,含住院病房差額、伙食及相關醫療費用,每日得補助新
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未具健保被保險人身分者:
(一)進行急診診療及蒐證時,其補助項目包含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
其他必要之醫療費用(如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等健保不給付之
費用),每人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住院者,含住院病房差額、伙食及相關醫療費用,每日得補助新
臺幣二千元。
三、具本市低收入戶資格者,得專案申請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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