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列管保護之珍貴樹木,由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珍貴樹木及其所在地。 二、珍貴樹木列管編號及依據。 三、得提出行政救濟之意旨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