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核定列管保護之珍貴樹木,由主管機關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土
  地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珍貴樹木及其所在地。
  二、珍貴樹木列管編號及依據。
  三、得提出行政救濟之意旨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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