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托兒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設置托兒機構應維護兒童之安全與健康,須有固定所址及完整專用場地
  ,其使用建築物樓層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得使用至四樓外,
  以地面樓層至三樓為限。但得報請本府核准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
  、廚房或辦公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前項托兒機構設置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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