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完成書面審查後,本府應將擬改道或廢止之計畫書圖張貼於本府都
市發展局公告欄、申請案所在地之區公所及里辦公處、申請改道或廢止巷
口明顯處,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應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其
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向本
府提出意見。
第一項擬改道或廢止之計畫書圖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以下簡稱都
委會)修正,免再公開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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