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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之計畫,其應檢具之書圖及附件與本法或本細則之規定不 符時,本府應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本府認其計畫不當或 有礙公共利益時,應詳敘理由限期修改或退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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