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興建公共設施投資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申請核准:
一、申請書。
二、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股東名冊。但獨資者,不在此限。
四、公共設施位置圖及工作物或建築物之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
圖及其使用計畫說明書。
五、需用土地之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未登錄地,不在此限。
六、成本分析:包括土地及地上物拆遷補償費概算書、工程費概算書、收
支預算書。
七、事業計畫書:包括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八、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人姓名、年齡、住址;其為法人者,其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辦理公共設施之名稱。
三、需用土地之地號、坐落、面積及土地所有權人姓名。
四、資本額。
五、收費額。
六、其他經執行機關規定事項。
第一項獎勵投資案件之審查、審議文件格式及作業流程,執行機關得視實
際情形訂定相關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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